內固定未拆除時通常不能進行傷殘鑒定,主要與骨折愈合狀態未穩定、內固定物干擾功能評估、醫學評估標準限制、鑒定時機未成熟、潛在二次手術需求等因素有關。
1、愈合狀態未穩定:
骨折后內固定手術屬于治療過程,骨骼愈合需要3-12個月不等。在愈合期間肢體功能可能持續改善,此時評估傷殘等級會低估實際恢復潛力。醫學上要求骨折臨床愈合X線顯示骨痂形成且拆除內固定后觀察3-6個月,才能準確判斷遺留功能障礙程度。
2、內固定物干擾評估:
鋼板、螺釘等內固定物會暫時替代骨骼承重功能,掩蓋真實關節活動度與肌力水平。例如膝關節內固定會限制屈伸幅度,導致活動度評估失真。鑒定需在去除機械支撐后測試自然狀態下的功能損失,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要求。
3、醫學標準限制:
現行傷殘鑒定標準明確規定"內固定術后"不屬于最終傷殘狀態。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為例,四肢骨折需滿足"內固定取出后"或"確認內固定無需取出"的條件。過早鑒定可能因后續康復導致結論偏差,引發法律糾紛。
4、鑒定時機未成熟:
臨床建議骨折后至少12個月再行鑒定,包含拆除內固定后的功能恢復期。急性期腫脹疼痛會干擾檢查結果,而康復治療可能改善神經肌肉功能。脊柱內固定需更長時間觀察,避免誤判脊髓損傷后遺癥。
5、二次手術可能性:
部分復雜骨折需分期手術,如感染清創、骨不連植骨等。內固定存續期間存在手術干預風險,最終功能障礙程度可能變化。鑒定機構需確保傷情穩定,避免因后續治療修改結論。
建議內固定患者優先完成康復治療,定期復查X線確認骨折愈合。拆除內固定前可進行肌力訓練與關節活動度練習,保留完整就診記錄作為后續鑒定依據。飲食注意補充蛋白質、維生素D和鈣質,適度進行非負重運動促進功能恢復。鑒定前需準備手術記錄、影像學資料及連續門診病歷,由專業機構評估是否存在關節僵硬、肌萎縮或神經損傷等后遺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