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之前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地要求打擊假藥,事實上,取得的效果卻極其有限,很多假藥仍然在藥店和醫院大行其道。事前監管顯得很是乏力,只能寄希望于有力的事后嚴懲。
但查閱我國相關法律,一個現實是,制售假藥犯罪成本過低。《刑法》第141 條規定:生產、銷售假藥,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銷售金額5 萬元以上不滿20 萬元的,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銷售金額在50 萬元以上,則應當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一名參與打擊制售假藥犯罪的警員稱,被判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售假藥者,一般都會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緩刑。往往打擊行動還沒結束,早期抓獲的制售假藥者已緩刑獲釋,甚至重操舊業。顯然,1997年制定的法條對今天的制售假藥者形成的威懾力還是有限的。制售假藥,應當提升到與投毒罪相等的高度,我們期待相關法律條文能與時俱進,進行修改。
打擊假藥,自然要避免頭痛醫頭、腳痛醫腳的執法弊端。事前監管失效,事后懲罰又乏力,這正是藥品打假的難處所在。如果不制定嚴格的問責追究制度,哪怕掀起一波打擊假藥。